"上海铁路警察被倒票者告倒"一事投票

9月9日报道 因加价27元“倒卖”一张火车票,郑州男子胡峰(化名)被行政拘留5天。为此,他将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简称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郑州中原区法院已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公安处败诉,退赔胡峰各项损失594.55元。

昨天下午,该案审判长刘黎青表示,这两份判决书都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但尚未过上诉期,“目前还不清楚双方是否会提起上诉”。据称,这是全国第一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

多买一张票 转让被查获

胡峰家住郑州市区,在上海上班。2008年1月,其妹妹到上海游玩,回郑州前,她买了一张123元的无座火车票。据胡峰说,他又替妹妹买了一张有座票,然后,他想把那张无座票转让。当他和买家以150元价格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随后,上海铁路公安处将胡峰带走询问,并以倒卖有价票证为由,给予胡峰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同时收缴退票款98元。

4月28日,胡峰将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中原区法院。胡峰认为自己不构成倒卖车票,要求撤销上海铁路公安处罚决定,并赔偿精神损害等共计18万余元。

公安被判适用法律不当

7月1日,此案开庭审理。上海铁路公安处认为,根据2006年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胡峰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通知》指出,倒卖火车票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变相加价。但是,胡峰转让的这张火车票是妹妹在代售点买的,本来是打算用这张票坐车回家的。而被告对这一情况未调查核实。其次,即使胡峰是倒卖车票,但他的行为特别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而被告对其拘留5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一审判令上海铁路公安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赔胡峰594.55元(包括被拘5天的工资损失及退票款)。至于胡峰索赔精神损害18万元等,不予支持。

[ 本帖最后由 氏族王子 于 2008-9-11 12: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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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

  • 南粤police (2008-9-11 12:20:45)

    支持法院判决
  • 中原一点红 (2008-9-11 15:50:49)

    支持法院判决
  • 海盗123456 (2008-9-11 20:42:31)

    铁路警察是对的,你加价是不对的
  • 天地之弦 (2008-9-11 21:21:13)

      构成倒卖车票事实。他为什么不按正当渠道退票?为什么要加价?有利益驱使,有不当得利,而且已经即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行为。而且考虑到其行为轻微,已经给予了从轻的处罚,处罚是最低限的。公安机关的裁决是正确的、准确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 本帖最后由 天地之弦 于 2008-9-11 21:23 编辑 ]
  • kstljc (2008-9-12 09:51:13)

    只要加价了就是违法了,铁路警察做的好
  • 沧海一警 (2008-9-12 19:25:20)

    其行为明显轻微,可予以警告
  • 教师警察 (2008-9-12 20:55:51)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在事实认定上有无错误。
  • 大手 (2008-9-12 22:22:16)

    公安虽然量“刑”不妥,但也不应该败诉。毕竟还是在法定幅度内。法定就应该是法定。相反,法无明文规定就不应该败诉!!

    是杨佳案的后遗症吧。

    另,我们从上到下应该正确对待公安败诉问题,败就败吧,不应该把问题扩大化、严重化。
  • 胡狼 (2008-9-12 23:29:13)

    按正当渠道退票铁路方要收取手续费,铁路方就有不当得利!
  • 嘉年华 (2008-9-13 14:58:24)

    支持法院判决
  • 我是好好人 (2008-9-13 17:58:43)

    我们处理票贩子,只要是人赃惧获,拘留3天是没有问题的。
    5天和3天是没有质的区别的吧。
  • 天地之弦 (2008-9-25 21:29:03)

    QUOTE:

    原帖由 沧海一警 于 2008-9-12 19:25 发表
    其行为明显轻微,可予以警告
    你看法条里有警告一说么?
  • 嘉年华 (2008-10-26 18:18:40)

    支持法院判决!
    如果不支持法院的判决话,那么我在想,到底谁是权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