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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列入公诉审查范围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公诉案件而言,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被害人合法经济利益时,与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相比,尽快挽回经济损失更能稳定被害人情绪,维护社会安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注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开展刑事追缴工作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是正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做法之一。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首先指定检察人员对案件管辖、案卷材料的齐备、装订、实物证据的移送、强制措施等情况予以审查。笔者认为,为了切实加大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工作力度,审查起诉部门应将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列入到初步审查的范围之内,如果侦查机关对赃款、赃物下落未作说明,审查起诉部门应发挥自行侦查职能,尽快开展追赃工作,及时对涉案款物予以固定。如果发现侦查机关收缴赃款、赃物后未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应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返还,并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对存在工作漏洞的相关部门及时发出纠正意见,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这既有利于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有利于树立注重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执法理念。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教育。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此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通过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从而正确认定犯罪性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但由于审查起诉工作以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主要目的,部分案件承办人往往忽视在讯问阶段即开展退赃、退赔工作。这就要求公诉部门承办人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认识到对被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将是否愿意退赃、退赔列入每一个侵财类案件的讯问规则。

  此外,被告人是否返还犯罪所得,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系社会危害程度的考量范围之一,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公诉人在开庭发表公诉意见时对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数额,以及希望从宽处罚的具体量刑建议予以阐述,审判机关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体现。这样运用法律文书的公信力,使更多的被告人为了获得从宽处理积极退赃、退赔,进一步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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