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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医院和肖某:过失还是故意杀人?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2-18 19: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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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网  2007-12-06 09:46:48.0  特约评论员 墨帅  

  


   抛出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标题实属无奈。针对丈夫拒绝手术签字致妻难产死亡事件,各路法律专家们做出的形形色色之解读也越来越让人惊诧了。严重地说,倘若任由这么意气用事地“扯下去”的话,估计第一个要被逮起来的就是医院的法律顾问了,谁让他没能吃透法律精神,也没搞好医院内部的普法教育呢?

  在各种分析意见中,仅就医患双方是否涉嫌过失杀人的刑责追究问题,便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犹如华南虎照片事件中的“挺虎派”和“打虎派”一样壮观:一方是卫生法学专家孙东东教授,他坚持认为,应该对拒绝签字导致女儿死亡的肖某追究刑事责任,死者家属应状告其过失杀人,而医院和医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11月26日《新京报》)。另一方是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教授,他认为肖某也是该事件的被害人之一,不应当对李某的死亡负责,而医院则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经治医师在向上级主管人员履行了报告义务后,却得到了“没有签字不得手术”的指示,因此作出指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产妇的死亡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如定罪,其罪名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12月2日《法制日报》、11月28日《检察日报》)。

  值得玩味的是,学者们似乎都倾向于将当事人行为界定为过失性犯罪,而有意无意地与故意犯罪的提法保持距离。这里不妨暂且?着这一思路深入探讨一番:医院和肖某,到底是涉嫌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犯罪?根据行为人对引起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刑法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又可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后者则是指明知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况。过失犯罪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后者则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况。举例说明,如湖北省英山县某中药师和乡村医师因为疏忽大意用错药过失致人死亡,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零六个月(11月28日《检察日报》)。而在孕妇死亡案件中,无论肖某还是医院,他们对于拒绝或不予手术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是明知(包括应当知道)的,从事件发展的整个过程及其各自表现来看,他们应当并不存在所谓“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情形,当然也不会“希望”死亡结果发生,唯一比较“靠谱”的也许是属于“放任”心态,也就是说,即便要追究刑事责任,也与过失致人死亡不大沾边儿,而只可能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犯罪,但这也只是就主观方面而言,如若考察全部事实经过并结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则该事件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显然都很难构成犯罪。

  应当说,学者们对此基本法理不可谓不知,其出于各自立场发表义愤感言,却仍“嘴下留情”,仅以过失罪过作出谴责,或许其自身也感觉论述底气有些不足,或者说“杀气”不足而有所保留。这便反而让观者捕捉到一种欲语还羞式的忐忑与矫情。终归说来,作为思维行事均以严谨著称的法律人,理应避免轻易发表追究他人刑事法律责任的言论,毕竟,这属于最为严厉且主要针对穷凶极恶分子的处罚形式。倘若对于某些本属民事或行政责任范畴的事项或案件,动辄上升至刑罚层面或直接扣上涉嫌犯罪的帽子,则未免有失稳妥,也容易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原本孕妇死亡悲剧的发生就与长期积聚的医患矛盾和相互戒备有很大关系。法律人主要思考的问题还是应当如何及早发现并修补法律规程的缺漏,而不是像普通当事人那样轻易做出情绪化的表达。不然,为什么我们常说,要“像律师一样思考”(Think
like alawyer)呢?不是说律师的思维水平就一定高,而是起码的法律理性不能丢。


  (作者: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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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老版主的小小房间 南国老版主 发布于2007-12-18 19:55:04
律师指证:孕妇之死医院有猫腻
京华时报  2007-12-17 10:03:28.0   
  12月14日,死亡孕妇李丽云父母委托的代理律师王良斌向北京市卫生局递交律师函。该函称,肖志军拒绝签字手术致孕妇死亡的只是表面现象,京西分院拖延治疗、急救措施不当,是孕妇死亡的根本原因。

  病历曾被涂改重新抄写

  王良斌律师称,12月4日,他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调取了李丽云的客观性病历,就在他对病历进行研究的时候,他收到一封匿名信,提到“请注意:李丽云的病历已经被涂改和重新抄写了7处!”

  王律师说,反复研读病历,他也发现了可疑的地方。比如说,其中一份“产科入院记录”,“入院日期”后的填写内容为“2007年11月21日15时40分”,可 “15点40分”明显经过了涂改。“这个病历写得太工整了,抢救时那么紧张
,怎么可能是这个样子呢?”王律师认为,病历是重新抄过的。

  为此,记者联系到两位内科专家,他们的看法与律师一致。“患者在短短几个小时内,病情就迅速恶化并死亡,抢救过程非常紧急,可病例的过于流畅与紧急救治的前提不符。”一内科主任说。

  8名抢救人员查不到资质

  李丽云母亲李小娥告诉记者,12月4日早晨,她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陌生人提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一些医生也没有从业资质。

  王从病历记录中抄出了17名参与诊断和治疗的医护人员,到北京市政府中环办公楼窗口服务大厅了解情况。 “有8个人查到了他们的执业资格证书,其余的人,什么也查不到。”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全市所有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人员都可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查到,查不到即没有执业资格。

  医院拒绝出示相关证明

  12月12日,记者和王律师一起来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医务处,就这几名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向院方求证。

  医务处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医院所有的医护人员都有执业资格。王良斌要求院方出具相关医生的执业资格证明,但遭到拒绝。医务处方面称,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他们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明。

  专家分析存在抢救缺陷

  李丽云的死亡原因不在于肖志军是否签字,“其实直接危及她生命的是重症肺炎并急性呼吸衰竭而非妊娠,但医院的治疗措施是鼻导管或面罩上氧,和应用抗生素,显然医院的救治措施是不到位的。”12月7日,王律师收到的一份题为“李丽云病情分析”的匿名电子邮件持这样的看法。该信作者自称是一名医师,他特别强调,最有效的救治措施是机械通气进行呼吸支持治疗。然而抢救时,这一措施没有及时采用。

  记者就此咨询北京一医院内科主任和另一名资深内科大夫,他们都持类似看法。

  致函卫生局:请撤“不签字不手术”

  12月14日下午,王良斌律师把他拟就的一封律师函送交北京市卫生局,其中提出了5点意见:

  1、请求卫生局撤销“不签字,不手术”的行政决定。

  2、请求撤销11月29日公布的专家调查报告。因为没有尸检的情况下,建立在院方一家之言基础上的调查报告,有可能不够客观、公正。

  3、请求对医院进行查处。

  4、请求对尸体进行解剖,查清李丽云真正死因。

  5、查清院方是否像肖志军说的那样,因为利益驱动、商业目的需要而故意夸张患者病情,进而对患者采取住院剖腹产手术。
南国老版主的小小房间 南国老版主 发布于2007-12-18 19:56:26
拒签事件律师提出质疑 专家解释缘由
法制晚报  2007-12-18 09:11:59.0  王敬霞  
  

  “拒签致孕妇身亡”追踪----

  本报讯 今天上午,北京市卫生局未就死亡孕妇父母的代理律师递交的律师函做出回应。

  12月14日下午,律师发函提出,市卫生局应撤销之前做出的“调查报告”,重新调查孕妇死亡事件。王律师表示,如果得不到相应的回复,他们将提起行政诉讼。

  据王律师调查,死亡孕妇李丽云在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病历有多处涂改痕迹。

  据悉,入院日期2007年11月21日的“15时40分”经过了涂改。其“丈夫”肖志军和先前就诊的诊所老板称,李丽云被送到京西分院的时间是下午2时许。

  另外,王律师还调查了病历上出现的17名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除1人签名不清楚,无法查询外,他在北京市卫生局的“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只看到8人具有执业资格。

  王律师希望市卫生局就职业资格问题进行调查。

  专家详解

  “病历有涂改”很正常

  今天上午,针对律师所提出的问题,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一位负责此事的领导表示,在病历问题以及人员的执业资质上,院方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病历怎么会记录得“工整、流畅”呢?

  “通常,碰到急症的危重病人,此时根据有关规定,抢救是第一位的,医生在医嘱单上下达医嘱后由护士等执行,而病历记录则可在6小时内按医嘱内容补填,所以,危重病人的病历记录也是很工整、详细的。”北京军区总医院心内科主任姚建民说。

  另外,针对有些病历上会有涂改的痕迹,姚主任表示,“上级医生是可以对下级医生的病历进行修改的,而且不同的医生对疾病的治疗也有不一样的看法,所以很正常。”

  而针对有部分参与抢救人员没有执业资质显示的问题,被指者均为护士和检验士。记者随后查询了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只有“职业医师信息查询”系统,但没有护士和检验士的查询系统。

  事件回放

  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丽云因呼吸困难被“丈夫”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治疗。

  医院建议做剖宫产手术,肖志军拒绝签字。当晚,李丽云和胎儿死亡。

  11月28日,市卫生局称,经专家研究,认为李丽云就诊时病情已十分严重,死亡不可避免,及时的剖宫产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医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失。
员外发布于2007-12-18 20:52:59
这种官司,全凭医家一家之言,患者一方是无奈的!
中国铁道公安 京铁公安 发布于2007-12-18 22:03:45
涉嫌过失杀人,但同时医院有渎职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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