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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赔钱减刑”是不是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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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9-27 10:07 作者:毕文章 新闻来源:光明网
人没有尊严生不如死,国家没有尊严名存实亡,法律没有尊严就是一纸空文。法律需要尊严,因为尊严是法律的生命。但是,有的地方居然搞“赔钱减刑”,这不仅有损社会公平,也有损法律威严,更不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打伤人赔了钱就能轻判?9月2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行凶伤人的被告人杨卫林,通过该院设立的“判前赔偿减刑”制度,被判缓刑免蹲大牢。据悉,“判前赔偿减刑”制度是二七法院实施的,对在宣判前已经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一项制度。(《郑州晚报》9月25日)
常言说得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 “判前赔偿减刑”制度就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众所周知,犯同样的罪,应该受到同样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就说明,刑事赔偿原本就是犯罪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赔偿不能成为减刑理由。
如果按照二七法院的做法,犯罪嫌疑人只要手中有钱就可以为减刑而讨价还价。一旦开此先河,不仅有损社会的公平,也会带来无穷后患。
其实,这样的担心绝对不是杞人忧天。2005年11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赖某、周某抢劫并致被害人蔡某生死亡。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并将积极对被害方作出赔偿,以获得对方一定程度上的谅解。最后,东莞法院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死缓。
诚然,这样做虽然使得被害人得到了赔偿,但是却把法律当成了橡皮泥,践踏了法律的公正性。其他两个被告人因为没有钱赔偿,就不能获得轻判,这显然不公平。我们完全有理由说,这项制度是专门为富人制定的。现在,就有一些富人敢于挑战法律的尊严,公然叫嚣“花多少钱买你的命”,一旦推广这项败家的制度,他们就会更加有恃无恐,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二七法院法院推出“判前赔偿减刑”制度的目的,无非是想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我个人认为,这样的目的很容易达到,那就是尽快建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有些地方法院已经这样做啦)。换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由国家代替那些没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如此一来,“判前赔偿减刑”制度自然就会小鸡蹬腿——完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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